吴祥来、邹品华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9民初1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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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9民初1079号案件名称
吴祥来、邹品华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吴祥来;邹品华;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9民初1079号原告吴祥来,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苗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告邹品华,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告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灯塔路科创产业园21栋、2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188847296L。法定代表人柏承华,系执行董事。原告吴祥来与被告邹品华、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吴祥来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祥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祥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95元,依法减半收取161.98元,由原告吴祥来负担。审 判 员 杨朝多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郭诗蒙书 记 员 吴明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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