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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应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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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899号
  • 案件名称

    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应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应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89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安塞区二道街。法定代表人:王东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波,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农商银行家属楼,系该公司特殊资产科干事。被执行人:尚应军,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谭家营管委会高桐沟行政村哈巴沟村。身份证号码为:610624198509132959。被执行人:高小清,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谭家营管委会高桐沟行政村哈巴沟村。身份证号码为:61262419870610322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尚应军、高小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尚应军、高小清于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达成长期和解执行协议,且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603执8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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