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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某物业有限公司与曹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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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133号
  • 案件名称

    长春市某物业有限公司与曹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长春市某物业有限公司;曹某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133号原告:长春市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和顺街万龙名城小区物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勇兵,总经理。        被告:曹某,女,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长春市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春市某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长春市某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某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长春市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雪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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