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远大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智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7民初24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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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7民初24475号案件名称
北京远大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智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北京远大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智邦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7民初24475号原告:北京远大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7栋1单元14楼1433号。法定代表人:李永如,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安娅,女,系公司员工。被告:成都智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青南路33号创业中心A栋302号。法定代表人:罗华,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远大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成都智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远大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远大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非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秀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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