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继新、苏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2民初2782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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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民初2782号之四案件名称
郝继新、苏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郝继新;苏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2民初2782号之四原告郝继新,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被告苏军,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继新与被告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继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苏军的工资账户、银行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予以冻结,原告提供存单一支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郝继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原告郝继新提供的存单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世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 鑫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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