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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喜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辽0404执925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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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辽0404执925号之四
  • 案件名称

    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喜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喜文;辽宁万恒门业有限公司;李晓东;曲柏儒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404执92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开发区彰武路阳光丽景2A办公楼。法定代表人:于龙东。被执行人:潘喜文,男性,1960年06月07出生,满族,住抚顺市抚顺县。被执行人:辽宁万恒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胜利开发区工业园胜利二路北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被执行人:李晓东,男性,1974年04月04出生,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被执行人:曲柏儒,女性,1976年03月29出生,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本院在执行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潘喜文、辽宁万恒门业有限公司、李晓东、曲柏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潘喜文、辽宁万恒门业有限公司、李晓东、曲柏儒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武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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