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姚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525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525号之一案件名称
黄某某、姚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黄某某;姚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5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性,汉族,住铜川市新区。被执行人:姚某某,女性,汉族,住铜川市新区。本院执行的黄某某与姚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204民初5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姚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于2021年04月0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姚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履行以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黄某某支付案件款83000元(借款50000元、违约金33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937元,申请执行费1159元。但被执行人姚某某仍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经总对总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姚某某名下银行存款7625.67元(含执行费1159元)。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办理了6466.67元的领款手续。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黄某某暂无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姚某某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姚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相关查控措施,已对被执行人姚某某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到位标的6466.67元,未到位标的77470.33元及利息,执行费1159元由被执行人姚某某承担(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204执5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连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佳男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