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广宽、中房鹏渤实业(大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8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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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8910号案件名称
李广宽、中房鹏渤实业(大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广宽;中房鹏渤实业(大连)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8910号原告:李广宽,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被告:中房鹏渤实业(大连)有限公司,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E区66号。法定代表人:关庆海。原告李广宽与被告中房鹏渤实业(大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宽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梦意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柳 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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