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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潇仪、蓬溪广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921民初2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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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921民初2095号
  • 案件名称

    曾潇仪、蓬溪广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蓬溪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曾潇仪;蓬溪广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邱周泉;任小林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921民初2095号原告:曾潇仪,女,汉族,生于1989年1月12日,住四川省蓬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燕,四川广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蓬溪广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赤城镇任家桥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MA68AAWJ6U。法定代表人:陈维。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邱周泉(公司员工),男,汉族,生于1986年2月24日,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邱周泉,男,汉族,生于1986年2月24日,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任小林,男,汉族,生于1987年7月6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经常居住地蓬溪县。原告曾潇仪与被告蓬溪广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任小林、邱周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曾潇仪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潇仪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潇仪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曾潇仪负担。审判员 杜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淑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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