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潇仪、蓬溪广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921民初2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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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921民初2095号案件名称
曾潇仪、蓬溪广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蓬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曾潇仪;蓬溪广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邱周泉;任小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921民初2095号原告:曾潇仪,女,汉族,生于1989年1月12日,住四川省蓬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燕,四川广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蓬溪广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赤城镇任家桥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MA68AAWJ6U。法定代表人:陈维。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邱周泉(公司员工),男,汉族,生于1986年2月24日,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邱周泉,男,汉族,生于1986年2月24日,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任小林,男,汉族,生于1987年7月6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经常居住地蓬溪县。原告曾潇仪与被告蓬溪广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任小林、邱周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曾潇仪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潇仪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潇仪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曾潇仪负担。审判员 杜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淑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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