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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德源、史蓓蓓等孔凡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4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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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4970号
  • 案件名称

    陶德源、史蓓蓓等孔凡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陶德源;史蓓蓓;孔凡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4970号申请执行人:陶德源,男,1949年8月27日出生,住乌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史蓓蓓,女,1987年1月8日出生,住乌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孔凡国,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住乌市新市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德源与被执行人史蓓蓓、孔凡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陶德源与被执行人史蓓蓓、孔凡国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陶德源已向本院递交和解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49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娄俊伟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巴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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