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德源、史蓓蓓等孔凡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4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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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4970号案件名称
陶德源、史蓓蓓等孔凡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陶德源;史蓓蓓;孔凡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4970号申请执行人:陶德源,男,1949年8月27日出生,住乌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史蓓蓓,女,1987年1月8日出生,住乌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孔凡国,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住乌市新市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德源与被执行人史蓓蓓、孔凡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陶德源与被执行人史蓓蓓、孔凡国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陶德源已向本院递交和解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49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娄俊伟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巴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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