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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晓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103民初9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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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民初9835号
  • 案件名称

    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晓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晓雪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103民初9835号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128号物业会馆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76517576K。法定代表人:张大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铁璐洋、李晶晶,河南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雪,女,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晓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铁璐洋、被告李晓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646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每阶段实际欠缴的物业费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欠缴之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6月16日止为743元,2021年6月16日之后的违约金按照以上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8日,原、被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高层住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依约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为1.8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5.56平方米,每半年交纳一次,逾期交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未交金额的5‰交纳违约金。被告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已累计欠付物业服务费6468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不付。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李晓雪辩称:其之所以不交物业费是房屋(顶楼)屋顶存在漏水情况,把问题反映给物业之后,物业在2015年修了一次、2016年修了一次,之后再出现漏水情况,给物业反映,就没有人过来修理了。现在客厅、卫生间、厨房因为房屋屋顶漏雨、漏水已经发霉了。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所在的位于郑州市房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费为1.8元/月/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85.56平方米,交费时间为每年1月的1日—15日、7月的1日—15日,逾期交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未交金额的5‰交纳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以房屋漏水为由拒绝交纳2018年1月1月至2021年6月30日的物业费6468元,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约定为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1月1月至2021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6468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其房屋漏水的问题,其可向房屋出售方主张其诉求,对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晓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6468元;二、驳回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元,被告李晓雪承担2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曹首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嘉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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