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勇、杨兵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3民初6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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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3民初6547号案件名称
郑勇、杨兵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郑勇;杨兵;向安强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3民初6547号原告:郑勇,男,汉族,1983年1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正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泓,北京隆安(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兵,男,汉族,1974年4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向安强,男,汉族,1973年8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原告郑勇与被告杨兵、向安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郑勇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勇承担。审 判 员 李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田 园书 记 员 黄颂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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