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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3执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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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223执728号
  • 案件名称

    吴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皮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皮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吴X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3执728号申请执行人:吴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王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吴X与被执行人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3223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网络资金307元。本院多次网络查控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经查无大额财产信息;本院委托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王X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经查,无相关财产信息。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10349.50元,执行到位标的307元,未到位执行标的410042.5元。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223执7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多来提·阿卜杜克热木审判员    艾比布拉·努尔麦提审判员    凯斯尔江·乃斯热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得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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