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3执72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3223执728号案件名称
吴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皮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皮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吴X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3执728号申请执行人:吴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王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吴X与被执行人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3223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网络资金307元。本院多次网络查控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经查无大额财产信息;本院委托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王X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经查,无相关财产信息。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10349.50元,执行到位标的307元,未到位执行标的410042.5元。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223执7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多来提·阿卜杜克热木审判员 艾比布拉·努尔麦提审判员 凯斯尔江·乃斯热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得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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