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市盛达物业有限公司与陈腾、李泓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81民初5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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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民初5186号案件名称
黔西市盛达物业有限公司与陈腾、李泓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黔西市盛达物业有限公司;陈腾;李泓雨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81民初5186号原告:黔西市盛达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市莲城街道黔龙新城7号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27801833373。法定代表人:蒲道书,系公司董事长。被告:陈腾,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被告:李泓雨,女,1987年9月2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黔西市盛达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腾、李泓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黔西市盛达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黔西市盛达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黔西市盛达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黔西市盛达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成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松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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