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决定书(2021)辽0603刑初35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刑初359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决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适 用 速 裁 程 序 决 定 书(2021)辽0603刑初359号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汉族,初中文化,系丹东市交通物流驾校驾驶教练,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捕前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丹东市看守所。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收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丹振检刑诉[2021]531号起诉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及所附材料。本院征求被告人王某某的意见,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丹振检刑诉[2021]531号起诉书起诉的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北京北方华德尼奥普兰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2执2567号 下一篇 李天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12执7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