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方华德尼奥普兰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2执2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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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执2567号案件名称
北京北方华德尼奥普兰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任丘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北京北方华德尼奥普兰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2执2567号移送人:任丘市人民法院,住所地任丘市京开中道17号增1号,联系方式031722××××6。法定代表人:李京。被执行人:北京北方华德尼奥普兰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联系电话010819××××0。法定代表人:赵东旭。申请人任丘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北京北方华德尼奥普兰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2021)冀0982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9791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二、2021年9月17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控到银行存款,因轮候无法提取;三、2021年9月18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四、2021年9月24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五、2021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六、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北方华德尼奥普兰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982民初1501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新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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