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根、张艳茹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晋0825财保4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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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5财保45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福根、张艳茹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新绛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福根;张艳茹;张财龙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5财保45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福根,男,1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新绛县龙兴镇正平坊村。被申请人:张艳茹,女,199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新绛县横桥乡东柳泉村。被申请人:张财龙,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新绛县横桥乡东柳泉村。申请人王福根与被申请人张财龙、张艳茹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晋0825财保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对被申请人张艳茹驾驶登记在被申请人张财龙名下的晋M*****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期限为一年;二、对申请人王福根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行账号为**-***************中的2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8月30日张财龙向本院提供存款20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执行标的物,本院同日作出(2021)晋0825财保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变更保全申请人张财龙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汾水分理处账号为**-***************中的存款20000元,期限为一年;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张艳茹驾驶登记在被申请人张财龙名下的晋M*****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申请人王福根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解除上述诉前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张财龙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汾水分理处账号为**-***************中的存款2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王福根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行账号为**-***************中的存款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彦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静桦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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