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叶和仁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287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执2875号
  • 案件名称

    叶和仁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叶和仁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2875号被执行人:叶和仁,曾用名查镜辉,男,汉族,1962年8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天长市,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叶和仁追缴罚金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1刑初25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叶和仁未缴纳罚金3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强制执行。现本案经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长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1执287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花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