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和仁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2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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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执2875号案件名称
叶和仁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叶和仁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2875号被执行人:叶和仁,曾用名查镜辉,男,汉族,1962年8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天长市,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叶和仁追缴罚金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1刑初25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叶和仁未缴纳罚金3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强制执行。现本案经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长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1执287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花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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