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闪亮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司法制裁复议司法制裁决定书(2021)粤07司惩复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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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司惩复10号案件名称
江门市闪亮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司法制裁复议司法制裁决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复议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江门市闪亮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21)粤07司惩复10号复议申请人:江门市闪亮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外海南山龙湾里**之一(五邑路边)商铺自编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MA4WA2K19U。法定代表人:张同杰。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琴,该公司财务。复议申请人江门市闪亮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闪亮公司”)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海区法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的(2021)粤0704司惩5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闪亮公司提出,江海区法院对其作出的罚款决定不当,申请免于惩罚。理由如下:(1)一审时因受疫情影响,闪亮公司于2020年5月之前一直没有开门营业,且公司员工都在自己的老家或亲戚家,公司无人值班,因此无法正常接收江海区法院快递邮寄的关于案件开庭审理的相关通知,故造成缺席审判的后果。(2)自2020年5月营业后,闪亮公司于2020年7月6日签收(2020)粤0704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并由公司员工陈**飞于7月12日左右写好上诉状,因以为要在15天内把上诉状和证据材料一并交给法院,于是在收集证据时致电江海区法院余书记员,余书记员告诉其最迟要在7月22日或23日提交上诉状,之后其按照余书记员所述日期内提交了上诉状,余书记员接收上诉状后还回邮给其一个缴纳诉讼费的二维码,其因此扫码支付2600多元的诉讼费。但约一星期后,余书记员电话告诉其上诉状晚交了一天,并建议闪亮公司直接申请再审,于是其才提出再审申请。(3)闪亮公司并非有意不在上诉期间递交上诉状。本院经审查认为,闪亮公司于法定上诉期限届满后才提交上诉状属实,但闪亮公司已经对其缘何未能及时依法行使上诉权利作出合情合理解释,本案确系事出有因且该原因并不能完全归责于其自身,对此应予酌情处置。江海区法院对闪亮公司作出罚款决定的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撤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704司惩5号决定。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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