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功雄、蒋士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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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执576号案件名称
陶功雄、蒋士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陶功雄;蒋士永;唐凤秀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4执576号申请执行人:陶功雄,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蒋士永,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唐凤秀,女,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功雄与被执行人蒋士永、唐凤秀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0)桂0324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前栋XX”房屋的过户手续,并负担50%的费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上述房屋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登记地址为全州县黄沙河镇XX,该房屋已抵押给了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城中支行,暂不宜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运华审 判 员 杨怀青审 判 员 盘宇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泞原书 记 员 曹 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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