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妮萍、刘玉棋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19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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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9987号案件名称
陈妮萍、刘玉棋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妮萍;刘玉棋;陈开封;张永忠;廖春月;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福星;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星哥服饰经营部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终199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妮萍。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棋。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开封。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忠。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春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永恒。原审被告:张福星。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星哥服饰经营部。经营者:张福星。上诉人陈妮萍、刘玉棋、陈开封、张永忠、廖春月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福星、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星哥服饰经营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04民初7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核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21年8月9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妮萍、刘玉棋、陈开封、张永忠、廖春月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叶建伟审判员 马健中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奕坚曹三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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