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影涛、陆小莲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8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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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8517号案件名称
翟影涛、陆小莲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翟影涛;陆小莲;毛福泽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8517号原告:翟影涛,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陆小莲,女,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毛福泽,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翟影涛、陆小莲诉被告毛福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翟影涛、陆小莲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影涛、陆小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5元,由原告翟影涛、陆小莲负担。审 判 员 林友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裴兴燕书 记 员 杨 洋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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