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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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3446号案件名称
陈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陈某;王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446号原告:陈某,男,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被告:王某,男,汉族,永昌县人,住金昌市金川区。 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撤诉。 审判员 孟兆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吕田书记员 邹家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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