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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拴印、买买提·买买提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6执1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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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226执1124号
  • 案件名称

    武拴印、买买提·买买提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于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于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武拴印;买买提·买买提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6执1124号申请执行人:武拴印,女,1969年02月09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新疆于田县。    被执行人:买买提·买买提力,男,1972年04月11日出生,汉族,个农民,初中文化,住新疆于田县。    申请执行人武拴印与被执行人买买提·买买提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新3226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依法裁判:被告买买提·买买提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陈邦华支付承包费255148.83元;如未按本判决执行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7.00元、由被告斯在贵负担5127.00元。因被执行人买买提·买买提力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陈邦华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8月8日,本院通过打电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    2、2021年8月15日,本院通过全网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第一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卡号,网络资金,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8月2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系统第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同第一次查询结果基本一致。    4、2021年9月20日,本院自然资源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及企业登记,经查被执行人买买提·买买提力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5、2021年9月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系统第三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同第二次查询结果基本一致。    6、2021年9月2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8、2021年8月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认可本院执行结果,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的人民币255148.8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证明,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斯在贵名下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扔负有清偿本案债务的法律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于田县人民法院(2017)新3226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买买提·买买提力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武拴印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买提卡司木吾不力艾山审判员    肉孜阿不都热合曼审判员    阿力木江吾不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玉苏甫江麦提图尔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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