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矿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2执1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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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02执1202号案件名称
河南省济源市矿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河南省济源市矿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2执120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济源市矿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善海,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西沟山。 法定代表人:唐仁,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济源市矿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7)新2302民特234号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2021年5月14日,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济源市矿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未履行金额为394510元。经查,被执行人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做为被执行人关联案件有313件,各家法院对被执行人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车辆重复冻结多次导致处置权限众多需与每家法院协调解决。同时在各类银行的账户都予以了司法冻结,在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无信息。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济源市矿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鉴于目前被执行人条件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2执12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债务或申请执行人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金祥审判员 张静审判员 翟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景书记员 姚佳颖>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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