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溪支行与刘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8民初3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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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8民初3756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溪支行与刘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溪支行;刘秀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8民初375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溪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春申大道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451905255T。负责人:滕刚伟,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山,重庆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志,重庆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秀,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溪支行与被告刘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溪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溪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冉光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锐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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