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三军、谢鸿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2执130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执1305号案件名称
樊三军、谢鸿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樊三军;谢鸿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022执1305号申请人:樊三军,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谢鸿轩,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三军与被执行人谢鸿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私下向申请人履行完毕所有案件款,故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1022执13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玉升审判员 杨 奎审判员 张真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唐彧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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