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明亮、王丽丽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202民初13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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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02民初13388号案件名称
岳明亮、王丽丽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岳明亮;王丽丽;丁延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02民初13388号原告:岳明亮,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王丽丽,女,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丁延强,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岳明亮与被告王丽丽、丁延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岳明亮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丽丽、丁延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岳明亮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明亮负担。审判员 汤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春雷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02民初13388号原告:岳明亮,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王丽丽,女,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丁延强,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岳明亮与被告王丽丽、丁延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岳明亮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丽丽、丁延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岳明亮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明亮负担。审判员 汤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春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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