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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明亮、王丽丽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202民初13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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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02民初13388号
  • 案件名称

    岳明亮、王丽丽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岳明亮;王丽丽;丁延强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02民初13388号原告:岳明亮,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王丽丽,女,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丁延强,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岳明亮与被告王丽丽、丁延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岳明亮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丽丽、丁延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岳明亮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明亮负担。审判员 汤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春雷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02民初13388号原告:岳明亮,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王丽丽,女,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丁延强,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岳明亮与被告王丽丽、丁延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岳明亮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丽丽、丁延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岳明亮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明亮负担。审判员 汤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春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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