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颖、谢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2执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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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执352号案件名称
刘颖、谢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沅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颖;谢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2执352号申请执行人:刘颖,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辰溪县。被执行人:谢敏,女,1970年9月23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沅陵县。申请执行人刘颖与被执行人谢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沅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222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颖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后本院向被执行人谢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谢敏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谢敏无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本院又于2021年4月15日向沅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22日我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约谈。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谢敏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颖发现被执行人谢敏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长华审判员 张云龙审判员 钟群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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