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培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082执19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082执1931号案件名称
时培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时培雨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082执1931号被执行人时培雨,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本院在执行时培雨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时培雨接到通知后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对被执行人银行、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登记等进行网络查询,但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7月26日,我们再次对被执行人银行、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登记等进行网络查询,但被执行人未有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综上,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红杰审判员 张建岭审判员 王国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祥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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