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民爆(辽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辽宁金鼎爆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904民初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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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04民初214号案件名称
新时代民爆(辽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辽宁金鼎爆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新时代民爆(辽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辽宁金鼎爆破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904民初214号原告:新时代民爆(辽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孙家湾南山坡。法定代表人:赵洪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峰,系辽宁法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女,汉族,现住阜新市太平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辽宁金鼎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街里。法定代表人:王庆彬,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羽婷、崔石根,系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新时代民爆(辽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辽宁金鼎爆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峰、刘杰、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羽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时代民爆(辽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741588.06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全部钱款给付之日止;二、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合作伙伴关系,原告给被告供应民用爆破器材,被告在支付部分货款后,截止到2019年7月31日尚欠原告货款2741588.06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笔货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因此,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对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没有异议,但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希望对于被告应付款项予以适当减免,也希望法庭组织调解。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合作伙伴关系,原被告之间签订过多份《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按合同约定原告曾多次给被告供应民用爆破器材,原告供货后,被告给付了部分货款,2019年7月31日原告给被告出具《企业往来询证函》一份,写明:“截止日期2019年7月31日贵公司欠本公司2741588.06元。”被告在询证函下方数据证明无误处加盖了单位财务专用章予以确认,原告在询证函上也加盖了原告单位的财务专用章。上述欠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原被告签订的《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原被告共同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的《企业往来询证函》、原告提供的销售发票及增值税发票、原告提供的辅助明细账等证据在卷为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截止到2019年7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741588.06元,此款被告应给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15年及以后的欠款利息,被告称利息应从2019年7月31日开始起算,根据原被告双方盖章确认的《企业往来询证函》载明的内容,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从2019年7月31日开始起算,因为如果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19年7月31日之前的利息,那么在双方确认的《企业往来询证函》中原告应当写明被告还欠原告利息若干元,而在《企业往来询证函》中写明的欠款数额为2741588.06元,在备注一栏中为空白,故应认定原告截止到2019年7月31日向被告要求给付的全部欠款数额为2741588.06元,所以欠款利息应从2019年7月31日开始起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辽宁金鼎爆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新时代民爆(辽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741588.06元;并从2019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原告欠款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原告欠款利息;二、驳回原告新时代民爆(辽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3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辽宁金鼎爆破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邢生力人民陪审员 李新梅人民陪审员 王晓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赵继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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