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郭小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5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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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5815号案件名称
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郭小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郭小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5815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晓华,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湘胜,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被告:郭小栗,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郭小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邓瑛书记员 盛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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