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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郭小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5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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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5815号
  • 案件名称

    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郭小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郭小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5815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晓华,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湘胜,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被告:郭小栗,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郭小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邓瑛书记员  盛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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