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飞与白小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443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4432号案件名称
王文飞与白小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文飞;白小莉;郑买兵;乔玉发;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443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19764087X。负责人汪振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泽东,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文飞,男,生于1984年5月3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告白小莉,女,生于1982年4月8日,汉族,籍贯,住址同上,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系被告王文飞之妻。被告郑买兵,男,生于1982年10月17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告乔玉发,男,生于1958年10月2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文飞、白小莉、郑买兵、乔玉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56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经生效,2021年7月21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受理后,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向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息人民币86295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710元,执行费1190元 ;但被执行人王文飞、白小莉、郑买兵、乔玉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文飞、白小莉、郑买兵、乔玉发的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及对被执行人王文飞、白小莉、郑买兵、乔玉发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扣划了被执行人郑买兵的银行账户存款8000元、3138.76元、1146.6元;扣划了被执行人白小莉的银行卡账户的存款654.73元,共计12940.09元,将款项兑付于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02执44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春生审 判 员 郑 硕审 判 员 刘庆勃 二0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晏文强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