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大连地铁五号线有限公司、大连华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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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848号案件名称
中铁大连地铁五号线有限公司、大连华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铁大连地铁五号线有限公司;大连华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848号申请执行人:中铁大连地铁五号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沈阳路5号。法定代表人:孙玉国。被执行人:大连华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162号伊景华园B座2602。法定代表人:杜长昆。本院在执行中铁大连地铁五号线有限公司与大连华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华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2021)辽0203民初2117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华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丁孝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瑞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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