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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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129执保684号案件名称
他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伽师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伽师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他某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684号申请保全人:他某,男,1983年07月05日出生。住址伽师县。 被保全人他某罚金一案,本院依法冻结被保全人他某名下银行存款365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为2021年09月26日至2022年09月25日,查封被执行人他某所有的×××号汽车一辆,期限为2021年09月26日至2022年09月25日。 本院认为,被保全人他某如不及时进行保全,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依据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他某名下银行存款365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为2021年09月26日至2022年09月25日。 二、查封被执行人他某所有的×××号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021年09月26日至2022年09月25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依玛木·依米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阿力木·艾麦提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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