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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付荣、王绍碧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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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3329号
  • 案件名称

    朱付荣、王绍碧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朱付荣;王绍碧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329号申请人:朱付荣,女,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被申请人:王绍碧,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关于申请人朱付荣诉被申请人王绍碧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财保213之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朱付荣请求解除被申请人王绍碧名下价值79,5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被申请人王绍碧名下价值79,5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雨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书记员    崔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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