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康清与四川省聚宝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恢复执行执行案件通知书(2021)川1825执恢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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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825执恢174号案件名称
姚康清与四川省聚宝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恢复执行执行案件通知书审理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姚康清;四川省聚宝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825执恢174号姚康清、四川省聚宝投资有限公司:姚康清与四川省聚宝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5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己强制执行到位50000元。至此,姚康清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6)川1825民初341号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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