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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宏涛、陈二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2执38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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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2执38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宋宏涛、陈二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宋宏涛;陈二莉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2执3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宏涛,男,汉族,被执行人:陈二莉,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宋宏涛与陈二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缴纳执行标的款284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二莉存款305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唐 琳审判员 李瑞芳审判员 侯 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海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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