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宏涛、陈二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2执38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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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2执389号之一案件名称
宋宏涛、陈二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宋宏涛;陈二莉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2执3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宏涛,男,汉族,被执行人:陈二莉,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宋宏涛与陈二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缴纳执行标的款284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二莉存款305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唐 琳审判员 李瑞芳审判员 侯 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海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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