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红良、张爱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68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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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684号之一案件名称
熊红良、张爱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熊红良;张爱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6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红良,男,1985年9月,住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张爱平,男,1990年2月,住天水市麦积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红良与被执行人张爱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爱平下落不明,已报xxx机关采取“临控”措施查找其下落。通过执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张爱平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因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再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熊红良的xxx元债权无法实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503民初28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少华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陈 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文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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