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全民、华春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3民初17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03民初1724号案件名称
黄全民、华春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咸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黄全民;华春锋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3民初1724号原告:华春锋,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公民身份号码:61043XXXX407240631。被告:黄全民,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武功县,现住杨陵区神农路中段忆面情缘饭店,公民身份号码:61043XXXX902241557。原告华春锋与被告黄全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华春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华春锋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贾青素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乐 书 记 员 徐泽华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舒兰市人民法院、周利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3执1528号 下一篇 熊红良、张爱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684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