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朝阳电子元件厂、肖小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2执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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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2执946号案件名称
湖南省益阳市朝阳电子元件厂、肖小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湖南省益阳市朝阳电子元件厂;肖小白;胡树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2执94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益阳市朝阳电子元件厂,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长春工业园马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21871093204。法定代表人:李卫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灿阳,女,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肖小白,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被执行人:胡树丰,女,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益阳市朝阳电子元件厂与被执行人肖小白、胡树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902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肖小白、胡树丰应偿还湖南省益阳市朝阳电子元件厂欠款16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财产保全费2450元、执行费2375元。但被执行人肖小白、胡树丰一直未能按期履行以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经申请立案执行该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益阳市朝阳电子元件厂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后向被执行人肖小白、胡树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14日、8月20日、9月1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肖小白、胡树丰名下无股权、证券、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于2021年9月7日向常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肖小白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对肖小白、胡树丰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65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盛 焱审 判 员 崔益沙审 判 员 曹 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潘维峰书 记 员 何卓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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