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异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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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异190号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军;刘彩林;李永亮;白利梅;蔡振林;王晓丽;王亚惠;刘美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异19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法定代表人:高长永,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刘军,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被执行人:刘彩林,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被执行人:李永亮,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被执行人:白利梅,女,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被执行人:蔡振林,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被执行人:王晓丽,女,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被执行人:王亚惠,女,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被申请人:刘美霞,女,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永亮、刘彩林、刘军、王亚惠、王晓丽、蔡振林、白利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刘美霞为该案中被执行人承担还款责任。并提交如下证据予以佐证:(2017)陕0821民初3372号民事调解书一份、(2018)陕0881执53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一份、执行笔录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永亮、刘彩林、刘军、王亚惠、王晓丽、蔡振林、白利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821民初33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调解书履行偿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刘美霞于2018年2月6日主动到本院表示自愿代其丈夫蔡振林在该案中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申请人刘美霞自愿承诺代被执行人蔡振林向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偿还义务,但其并未按照承诺履行代偿还义务。故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追加被申请人刘美霞为被执行人在承诺代偿还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追加刘美霞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永亮、刘彩林、刘军、王亚惠、王晓丽、蔡振林、白利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强唤霞审 判 员 白 骅人民陪审员 刘 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雄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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