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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红丽、刘建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豫15民辖终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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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5民辖终179号
  • 案件名称

    余红丽、刘建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余红丽;刘建学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民辖终17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余红丽,女,汉族,1974年7月15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建学,男,汉族,1962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余红丽因与被上诉人刘建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8民初33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余红丽上诉请求撤销(2021)豫1528民初3345号民事裁定书,并裁定本案移送至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其理由是:一、双方无民间借贷关系及事实。被上诉人诉求数额巨大,为何只提供一张欠条?欠条真实性无法查证。二、上诉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息县,上诉人住所地在平桥区,应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案件移送至平桥区法院。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刘建学以欠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依据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双方未约定履行地点,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刘建学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在息县,所以息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永宏审判员  朱长华审判员  黄共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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