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宝、左岸轻居商务宾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21民初1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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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民初1734号案件名称
李文宝、左岸轻居商务宾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文宝;左岸轻居商务宾馆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21民初1734号原告:李文宝,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左岸轻居商务宾馆,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鸡东镇银峰大街亿达名苑1号楼。原告李文宝与被告左岸轻居商务宾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李文宝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文宝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文宝负担。审 判 员 李 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辛 鑫书 记 员 马利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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