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文宝、左岸轻居商务宾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21民初173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民初1734号
  • 案件名称

    李文宝、左岸轻居商务宾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鸡东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李文宝;左岸轻居商务宾馆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21民初1734号原告:李文宝,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左岸轻居商务宾馆,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鸡东镇银峰大街亿达名苑1号楼。原告李文宝与被告左岸轻居商务宾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李文宝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文宝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文宝负担。审 判 员  李 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辛 鑫书 记 员  马利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