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323民初1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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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323民初1183号案件名称
马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蓬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马某;陈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323民初1183号原告:马某,女,汉族,1986年1月6日出生,住海口市龙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太学,蓬安县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汉族,1982年9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原告马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受理立案。原告马某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胡文波人民陪审员 姚申远人民陪审员 刘吕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胡 楠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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