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韩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257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2570号案件名称
刘晓、韩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晓;韩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2570号申请执行人刘晓,男,汉族,1980年7月23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韩冰,男,汉族,1982年6月7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执行刘晓与韩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韩冰与其妻子刘佩共有登记在刘佩名下位于怀化市鹤城区504室。现案外人刘佩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案在办案期限内无法结案,需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202执25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振华审判员 沈玉权审判员 汤长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瞿剑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符云生合同诈骗罪刑事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2021)新28刑申12号 下一篇 安顺市顺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松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22民初28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