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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云生合同诈骗罪刑事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2021)新28刑申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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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刑申12号
  • 案件名称

    符云生合同诈骗罪刑事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符云生
  • 案件缘由

    合同诈骗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21)新28刑申12号符云生:    你因合同诈骗罪一案,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8刑终248号刑事判决书不服,以“1、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定、不充分,无法证明申诉人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2、一审、二审法院对符云生与刘新海、郝秀森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定性错误,把民事纠纷认定为合同诈骗,导致后续案件走向错误;3、本案不具备合同诈骗的客观构成要件;4、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不应认定为刑事犯罪。”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查,你与原审被告人何小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扰乱了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你提出的以上申诉请求,与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应予以驳回。    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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