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安顺市顺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松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22民初281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422民初2811号
  • 案件名称

    安顺市顺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松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普定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安顺市顺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松;汪慧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22民初2811号原告:安顺市顺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白岩镇安普大道旁讲义村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MA6DM2U73J。法定代表人:孙旭钦。委托代理人:齐娟,女,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松,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被告:汪慧,女,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原告安顺市顺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松、汪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安顺市顺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顺市顺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顺市顺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安顺市顺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严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玮书 记 员 梅沙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