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艳秋、李珊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2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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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2010号案件名称
赵艳秋、李珊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赵艳秋;李珊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2010号原告:赵艳秋,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李珊,女,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赵艳秋与被告李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艳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元,由原告赵艳秋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黎增堂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美燕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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