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煤集团宏圣煤炭物流贸易有限公司、晋城市森杰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502执1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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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02执1013号案件名称
山西晋煤集团宏圣煤炭物流贸易有限公司、晋城市森杰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山西晋煤集团宏圣煤炭物流贸易有限公司;晋城市森杰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502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晋煤集团宏圣煤炭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法定代表人:郭晋光。委托代理人:闫锐,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晋城市森杰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法定代表人:梁丁。申请执行人山西晋煤集团宏圣煤炭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城市森杰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502民特112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一、晋城市森杰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应支付山西晋煤集团宏圣煤炭物流有限公司货款及利息损失共计2322539.52元,晋城市森杰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底前偿还山西晋煤集团宏圣煤炭物流有限公司货款750000元,余款1572539.52元应从2021年3月起每月月底前最低偿还山西晋煤集团宏圣煤炭物流贸易有限公司250000元至2021年8月底前全部偿清山西晋煤集团宏圣煤炭物流有限公司。二、如果晋城市森杰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逾期履行,山西晋煤集团宏圣煤炭物流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由晋城市森杰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山西晋煤集团宏圣煤炭物流有限公司剩余的全部款项。三、山西晋煤集团宏圣煤炭物流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四、其它双方互不纠缠。”。因晋城市森杰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晋煤集团宏圣煤炭物流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传唤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要求其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二、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进行了公布。三、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信息,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于2021年5月31日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除,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之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续封、续冻。。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对于在网上无法查询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本院到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五、本院到被执行人经营地进行了调查,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院已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晋0502执10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慧峰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丁 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 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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